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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柯林:杭州柯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来源:台球直播吧    发布时间:2024-08-07 14:34:17

  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柯林”、“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里面的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主板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人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这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12,689,81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7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1、13.25倍(每股盈利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这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4.25倍(每股盈利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这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7.67倍(每股盈利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这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9.00倍(每股盈利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这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所处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分类代码:C38),截至2021年3月25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6.78倍。本次发行价格33.44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19.00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一定的概率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入资金的人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入资金的人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公司立足于智能电网领域,聚焦电气设备健康状态的管控装置和平台建设,公司的客户最重要的包含国家电网和他的下属公司以及从事电力系统相关业务的企业。2018—2020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公司在浙江省实现出售的收益占据营业收入的比例为80.56%、89.77%及83.32%,其中向国网浙江销售的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占比分别是73.10%、85.49%及40.56%,存在业务区域高度集中,对国网浙江依赖较高的风险。如果国网浙江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国网浙江减少或停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导致公司在浙江省市场占有率下降,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企业存在主要销售区域集中于浙江省市场的现象,公司在开拓浙江省外业务时,公司作为新的市场进入者,在产品知名度、市场熟悉度上处于相对弱势,此外还可能会面临公司服务团队人手不足从而无法展开充分有效的售前推介和售后维护工作、客户所在省电力公司投资力度较小等多种障碍,因此导致浙江省外业务开拓力度有限的风险。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通则》相关规定,国家电网系统内一般实行总部和国网省公司及其同级主体的两级集中采购制度,按照物资采购目录划分两级采购权限。现阶段,公司电气设备健康状态智能感知与诊断预警装置产品属于国网省公司采购权限范围。如未来国家电网调整上述采购模式或采购权限,将公司产品采购权限调整至国家电网总部,则公司可能不能快速适应新模式、新权限的变化,从而对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集成商间接参加国家电网电商化采购实现的出售的收益金额较高,分别为2,629.69万元、13,547.51万元及14,560.6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6.20%、67.53%及61.41%。该种销售模式下公司无法直接参与招投标,主要是通过集成商间接获取订单,如公司与集成商持续、稳定的合作模式发生明显的变化,亦或是国家电网电商化采购的模式发生明显的变化,短期内公司可能因不能快速适应而对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

  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传感器类、整机组件、集成电路、箱体柜体类、电线电缆类等材料。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材料成本占经营成本的占比分别是65.56%、67.91%及73.13%,材料成本占经营成本的比例比较高,如果主要原材料市场供求变化或采购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公司的成本控制和盈利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存在较为显著的季节性波动。上半年实现的收入较少,下半年尤其是四季度实现的收入较多。公司分季度营业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在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性,公司营业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谢东合计控制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71.97%,包括直接持有公司59.72%的股份以及通过广意投资控制公司12.25%的股份。这次发行完成后,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谢东合计控制公司53.98%的股份,公司股权集中度相比来说较高、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比例比较高。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有可能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人事任免和生产经营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从而可能会引起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所引致的相关风险。

  随着公司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达产,公司基本的产品的产能将逐步扩大,预计新增产能为6,600套/年,若未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电力产业政策、市场供求、行业竞争状况等发生明显的变化导致市场增速低于预期,则可能面临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

  公司“电力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成后,每年新增折旧和摊销2,701.15万元。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则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摊销额将提高固定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21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607号文,同意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这次发行”)的注册申请。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二、你公司这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出现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45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杭州柯林”,证券代码“688611”;本公司A股总股本为55,900,000股,其中12,689,810股股票将于2021年4月12日起上市交易。

  (九)战略投入资金的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98,750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这次发行的保荐人(承销总干事)的全资子公司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无公司高管或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698,75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424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586,440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36%,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42%。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纯利润是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这次发行价格为33.44元/股,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股份总数为5,590万股,上市时市值约为18.69296亿元,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318号),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8,380.68万元、9,836.33万元,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发行人市值和财务指标符合其在招股说明书里面明确选择的上市标准。

  生产:输变电设备、电力监测设备、光电设备、仪器、仪表、通信终端、数据通

  信设备、接入网系统设备、通信设施及计算机软件;服务:输变电设备、电力监

  经营范围测设备、光电设备、仪器、仪表、通信终端、数据通信设施、接入网系统设备、

  通信设施及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批发零售:输变电设备、电力监测设备、光电设

  备、仪器、仪表、通信终端、数据通信设施、接入网系统设备、通信设备及计算

  机软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立足智能电网领域,聚焦电力物联网建设,专门干电气设备健康状态智能感知

  与诊断预警装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电力有关技术服务。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谢东先生。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谢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4.79%的股权,通过广意投资控制公司9.19%的股权,合计控制公司53.98%的股权。

  谢东,男,1968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9****,硕士学位,工商管理专业,系杭州市高层次人才、杭州市上城区政协委员及杭州市上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2000年7月至2002年11月,任宁波市科技园区交联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2年12月至2015年11月,任柯林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杭州新方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传启投资董事长、高拓信息执行董事、高测检测执行董事、广意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谢东先生为一届一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测试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参与制定了国家“超声波法局部放电测试仪通用技术条件”电力行业标准,作为发明人协助公司获得发明专利8项及实用新型专利13项,曾获中国电力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等奖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谢东先生控制的别的企业如下:

  主要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实际从事业务及与发从事投资管理等,和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主要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实际从事业务及与发从事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等,和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可以从事向公众融

  主要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实际从事业务及与发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金融服务,和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股东结构普通合伙人谢东认缴1,710万元、有限合伙人张艳萍认缴90万元4、东阳市百分百红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地浙江省东阳市实际从事业务及与发从事红木家具的制造、销售等业务,和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这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如下:

  除上述持股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也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有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无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者安排。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698,750股。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浙商证券按照《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这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的人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发行市盈率:19.00倍(每股盈利按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这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54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盈利:1.76元(按本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3.18元(根据这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这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这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6,732.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120.11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6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14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4月6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9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5,590万元。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这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合乎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这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98,75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7,811,942,0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472.55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310,5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981427%,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5,305,744股,放弃认购4,756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7,965,750股,其中网下投资的人缴款认购7,965,750股,放弃认购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承销总干事包销,承销总干事包销4,756股。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杭州柯林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的权利利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18号),并发表如下审计意见:“我们大家都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杭州柯林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情况,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里面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及招股意向书附录内容。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经营模式、基本的产品的研发及运营、主要服务的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别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出现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公司预计2021年一季度营业收入约为2,200万元至2,500万元,同比上升21.59%至38.17%;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720万元至820万元,同比上升21.02%至37.27%;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600万元至660万元,同比上升34.60%至48.0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上年同期上升幅度较大主要系2020年一季度非经常性损益相比2021年一季度较多所致,公司2020年一季度收到60万元政府救助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而2021年一季度未收到大额政府补助。

  上述2021年一季度业绩情况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四)本公司没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里面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和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杭州柯林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门槛。因此,本保荐人同意保荐杭州柯林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周旭东先生,浙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2001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顺鑫农业(000860)2004年配股、华菱管线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津滨发展(000897)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国恒铁路(000594)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大东南(002263)2010年、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安纳达(002136)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日葵(300111)2012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银江股份(300020)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江特电机(002176)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兴源环境(300266)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主办人、得邦照明(603303)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汉嘉设计(300746)2018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越剑智能(603095)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孙伟女士,浙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2012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汉嘉设计(300746)2018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越剑智能(603095)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兴源环境(300266)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汉嘉设计(300746)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主办人。

  (一)这次发行前股东、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谢东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别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当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张艳萍、许炳灿,监事陆俊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谢炜、聂明军、郑宏、汪业、杨寓画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别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当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核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谢炜、聂明军、郑宏、许炳灿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另承诺如下:

  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该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谢方、胡建娣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别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公司股东广意投资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别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除上述股东外的另外的股东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别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谢东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为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

  (2)如果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等监督管理的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总数的25%。

  (6)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按照监督管理的机构的规定提前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并按照监督管理的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广意投资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为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本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

  (2)如果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企业拟减持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提前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并按照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承诺如果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份回购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如需)以后,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及/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收购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稳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稳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在二级市场买入增持公司社会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其他相关律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在首发上市以后选举/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诺履行公司首发上市时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方可被选举/聘任。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

  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回购其股票的情况下,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实际实施回购计划,公司将: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④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控股股东应当: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④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如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相关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④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措施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东就公司的稳定股价机制事宜承诺如下:

  ①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前述预案及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

  ②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事项的,在本人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人将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的稳定股价机制事宜承诺如下:

  ①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前述预案及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

  ②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表决同意的事项的,在本人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人将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时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受到上述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东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柯林电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柯林电气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柯林电气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及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上述事实被认定后的三十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交易价格孰高确定(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确保未来新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东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保证柯林电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柯林电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柯林电气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柯林电气将在上述事实被认定后的三十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交易价格孰高确定(柯林电气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柯林电气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柯林电气将确保其未来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浙商证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公司为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公司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公司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①公司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②如因此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截留其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具体原因;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东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就柯林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2)如果本人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①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向柯林电气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柯林电气及其投资者权益;②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柯林电气,如因此给柯林电气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柯林电气或投资者进行赔偿;③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柯林电气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柯林电气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④持有的柯林电气股票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柯林电气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柯林电气及时充分披露柯林电气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具体原因;②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柯林电气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就柯林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2)如果本人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①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向柯林电气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柯林电气及其投资者权益;②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柯林电气,如因此给柯林电气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柯林电气或投资者进行赔偿;③同意柯林电气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柯林电气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柯林电气及时充分披露柯林电气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具体原因;②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柯林电气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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